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反得双倍赔偿——企业应拿到员工拒签证据
日期:2018-05-21 浏览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要求所有员工与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此项工作的劳动关系主管魏某,在其他员工都签了合同的情况下,却利用职务之便,使自己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对魏某的行为也没有察觉。2008年10月,该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决定裁员,魏某也被列为裁减的对象。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魏某提出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从2008年2月开始支付其双倍的工资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企业措手不及,只得自认倒霉,答应了魏某的要求。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因员工故意拒签劳动合同,然后诉企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在2008年度大幅上升,而且90%的此类案件都以企业败诉而结案。2018春节过后,我接到法律顾问单位HR打来电话咨询,集团技术部刚应聘一位技术能力比较强的员工,一直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问我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我相信很多HR也会面临这样的问题?那么,企业应当如何对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使企业在此问题上不受不白之冤?

【案件回放】

员工“拒签”合同,反得双倍赔偿

某日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企业指定日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与该员工建立的劳动关系。" 2016年10月15日,王某到该企业报到上班,11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王某必须在11月3日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过期未签订的,视作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11月2日王某因公出差一天,11月3日王某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张先生,其不同意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第五条约定的工作地点、第十条关于劳动报酬发放条件的约定,并要求就这三项内容重新协商。张先生口头承诺,就王某的意见向上级请示,要王某耐心等候。 11月8日,王某突然接到了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求企业支付其双倍的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员工拒签行为发生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的,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拒签行为发生在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我们来分析王某的申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如果王某的拒签行为成立,则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什么是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关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立法表述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仅指员工拒绝用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包含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形。而本案中,王某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无异议,只是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异议,并要求与企业协商解决,故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中王某有权获得双倍的赔偿。

【律师忠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本律师对企业如何处理拒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建议如下。

1.拿到员工拒签的证据

企业主张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往往会以“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导致无法签订”的理由予以反驳。因此,企业在主张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拿到双方对劳动合同条款无异议的证据。具体的办法是在录用函中告知需要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及发放的条件和方式、工作地点、有无竞业限制等。这些内容告知后,进一步在录用函中指出:“上述基本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另行协商,若员工提出协商的,则视为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都有法可依,即使协商不一致,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故而只要能够证明员工对劳动合同基本内容无异议,当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以行使处理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了。

2.要有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要使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成立,企业必须提前履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的义务。在实务中,由于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于企业的书面通知往往不会签字以示收到该通知书,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就很难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本律师建议企业在向员工发出录用函时,一并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如可在录用函中作如下表述:“员工在报到上班后1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找某某,以本录用函确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为基础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作拒绝与本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采取如此做法,原因在于员工必须在录用函签字以示承诺,才可以起到书面告知的作用。

3.谨防放任员工拒签行为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的规定,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行使终止劳动关系权利的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1年。若企业放任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行为持续存在,并满1年的,则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提醒企业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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