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员工依法享有原单位年终奖
日期:2018-05-07 浏览
元旦已过,许多企业的年终奖就要发放了。针对部分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上出现的疑问,劳动部门给出权威解释,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是侵权行为。

  “最近受理的一些讨要工资的案件中,有不少都出现了‘要求被申请人发放年终奖’的请求事项。”近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皓向笔者透露。

  王鹏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2017年年8月跳槽了。由于王鹏进入公司时,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年年终,给每个员工按照业绩按比例发 放年终奖,以此鼓励员工”。马上到12月31日,该发放年终奖了,王鹏给公司打电话询问,可公司以他已经离职为由拒绝发放。王鹏感到气愤又无奈,在多次讨 要无果的情况下,近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鹏的请求,裁决这家公司支付王鹏相应的 年终奖。

  仲裁员解释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 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 则。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表示,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 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 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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